案例解析:投资收益过高影响企业享受高新税收优惠
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非经常性损益,是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比如,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取得的收入,获得的政府补助,确认的债务重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等,都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果企业某一年度取得高额非经常性收入,可能导致企业当年无法满足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需要引起企业的关注。前不久,某上市公司就遇到这样的问题。
案例:投资收益过高,不符合高新条件 |
最近,上市公司G公司发布了《关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致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2022年G公司因股权转让产生投资收益,税务部门认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G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企业202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公告》显示,G公司于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可以在2020年—2022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2021年度,G公司均适用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G公司适用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并在其《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和应缴所得税税额等情况。
G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适用25%的税率计算缴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调整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与G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金额相比,增加了1521.82万元。目前,G公司已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适用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324.36万元。
分析:收入占比是高新认定关键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8个条件,高新收入占比就是其中一个——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规定的范围。总收入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9项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笔者查阅G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发现,2022年,G公司营业收入190434.09万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合计34172.44万元,其中包括G公司2022年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产生的大额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G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总额。经计算,G公司2022年度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企业当期总收入金额较高,进而导致企业当期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的要求,因此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提醒:考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 |
实务中,像G公司这样因发生非经常性收入影响税收优惠享受的情况,并非孤例。
2022年底,武汉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位于贵州的下属子公司2020年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足70%,不符合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最终补缴税款近150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
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中,相关收入占比往往是政策适用条件之一。虽然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发生频次相对较低,但是部分项目的单次发生金额却比较高,对企业的总收入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收入占比的计算。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并测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企业税收优惠享受的影响,基于生产经营目标,在合理范围内对相关决策进行调整,确保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相应资格认定是重要前提。合规获取相应资格认定后,企业需要结合当年生产经营情况持续关注自身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避免因不符合相关条件,出现误享税收优惠的情况。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朱晓东,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